明朝对西藏地区的管辖措施有哪些?
1.在今西藏中部和东部分别设立“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与“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兼理民政;
2.并赐予当地宗教领袖各种封号。
明朝设乌思藏都司管辖今西藏地区,设立卫所,任用藏人担任各级官吏;建立僧官制度。整个明代,西藏各教派势力都一心拥护中央政府。
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统治中国后,取消了在中央政府设立宣政院作为专管西藏事务的机构,以及封赠西藏僧人为帝师的制度,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制度,其最高级别的僧官称“法王”。法王和元朝帝师不同,不驻京,没有管理全国教务的职权,也无固定领地,品级属荣誉性质,虽有高低,但互不统辖,且都不管政务。法王之下的僧官封号为“王”,他们各有领地,分别统辖一定区域,但互不统属,直接听命于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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