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

    王丽丽2017/6/11 12:30:05阅读869次高考文综题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

      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度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佘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1)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7分)

      (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代《开皇律》制定的意义。(8分)


  • 刘家诚河北省 武安市2017/6/11 13:25:51

    答案

      .(1)改变了北周的严刑峻法,减轻刑罚;对之前的法律兼收并留,泽善而从;法律条文简要而不繁琐。

        (2)总结和发展了前代立法的经验;提高了法律的文明程度;为隋朝发展晕强盛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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