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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南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录取规则是什么

2024-07-12 10:17:05文/徐炜

高考报志愿,了解所报大学的招生章程是很有必要的,招生章程里面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云南艺术学院招生章程,供参考!

2024云南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录取规则是什么

云南艺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学院本科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结合学院办学和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云南艺术学院;办学地点:昆明市;学校代码:10690;校址(校区名称):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呈贡校区),昆明市五华区科业路23号(麻园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等培养层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云南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2024年面向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广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广东、重庆、陕西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云南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组织和统筹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学院招委会的决定开展招生日常工作,具体实施招生考试、信息发布、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维护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招考类别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根据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招考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声乐演唱类,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应发声器官无疾病;所有表演类专业男生身高一般应达到170cm以上,女生身高一般应达到160cm以上;美术学类、设计学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影视摄影与制作等专业考生应无色盲。

第九条 我院2024年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招考方向)等信息具体参看云南艺术学院招生资讯网《云南艺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中附件1《云南艺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招考方向)、学制、学费及招考类别一览表》及附件2《云南艺术学院2024年艺术类专业与各省统考科类对照表》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分专业实行2种招考类别,具体如下:

(一)参加省级统考的23个专业

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绘画、雕塑、摄影、中国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

注: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介绍具体参看云南艺术学院招生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内容。

(二)无需参加专业考试的5个专业

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

第十一条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我院仅提供英语教学,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院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对应的艺术统考科类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2024年招生指南-招生计划篇》为准。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统考的专业和无需参加专业考试的专业均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如生源省(区、市)要求按照科类或者选考科目分列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与监管下进行。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所有本科招生专业面向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若部分省(区、市)对相关专业选考科目有要求的,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具有未录满专业的报考资格,可在相应专业中进行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办法、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办法、录取规则如下:

(一)参加省级统考的专业使用各招生省(区、市)相应类别艺术类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专业合格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上线,专业合格后,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各专业的综合成绩折算办法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无需参加专业考试的专业不作专业合格要求,安排在普通类批次录取,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相应批次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区、市)考试院网站查询,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现象,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高考文化课成绩也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成绩相加的总和排序。若有省(区、市)对同分排序规则另有要求,按该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时我院将对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入学后不可转专业。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理论类和师范类专业为每生每学年8500元,应用类专业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每生每学年47000元。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住宿费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3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每生每学年800元(6人间),宿舍用品自备。

第九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我院构建了“奖、助、减、勤、缓、补、贷”等多位一体的学生奖助工作政策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咨询工作。

招生咨询座机联系方式:0871-65937127,0871-65954207,0871-65954467,传真:0871-6593712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577号,邮编650500。

电子邮箱:YNART_ZB@163.com。

招生网址:https://zs.ynart.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并受理相关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院招生资讯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任何以云南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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